貸款名稱 |
創業鳳凰 - 婦女小額創業貸款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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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婦女,曾參與創業技能培訓、創業研習課程及創業諮詢輔導,具有創業意願,經審核通過,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 |
所創或所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二年者。 |
二、 |
所創或所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二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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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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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額度:每一申請人依其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並以申貸一次為限。惟貸款資格為第三點第一款者,貸款額度以五十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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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為7年,含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1年。
貸款人經濟不佳,致償付貸款本息發生困難,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本會得於最長貸款期間七年內再給予一年寬限期。 |
貸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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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貸款發布實施日起二年內,貸款利率固定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息,第三年起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貸款人開始繳還本金之第一年及第二年由本會全額補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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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辦法之身分者,其利率負擔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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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貸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前三年免息,第四年起固定負擔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勞委會補貼:
(1) 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之配偶。
(2) 遭遇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
(3)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
(4) 因犯罪行為致受重傷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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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繳付利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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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貸款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申貸,撥貸前須完成設立登記,如提供之擔保品登記為所創事業名義,得以所創業事業體名義申貸。 |
二、 |
同一申貸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貸款,一經查獲重複辦有本貸款者,應取消政府補貼息,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溢領補貼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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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窗口 |
創業諮詢窗口:0800-092957
、0800-777-888
● 創薪計畫北區窗口:
中小企業協會(02-23632256、02-23660812分機170-177),服務區域包括基隆市、台北縣市、桃園縣市、新竹縣市、苗栗縣、花蓮縣、宜蘭縣、金門、馬祖。
● 創薪計畫中南區窗口:
管理科學學會(02-33431120、04-22259718、06-2971509、07-5379861),服務區域包括台中縣市、南投縣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
本表節錄於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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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資料詳細辦法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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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公告為主 |